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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管新政:工商和稅務數據共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若干稅收征管服務事項的通知
          稅總征科發〔2022〕87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結合落實中央巡視整改,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規范基礎稅收征管工作,優化變更登記、跨省遷移等環節稅費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自動變更登記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后,無需向稅務機關報告登記變更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變更登記信息,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以下簡稱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附件1)。處于非正常、非正常戶注銷等狀態的納稅人變更登記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統在其恢復正常狀態時自動變更。
          (二)自動提示推送服務。對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項,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精準推送提醒納稅人;涉及的后續管理事項,核心征管系統自動向稅務人員推送待辦消息提醒。
          (三)做好存量登記信息變更工作。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尚未在稅務部門變更登記信息的納稅人,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信息分類分批完成登記信息變更工作。
          二、優化跨省遷移稅費服務流程
          (一)優化遷出流程。納稅人跨省遷移的,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后,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跨。ㄊ校┻w移涉稅事項報告表》(附件2)。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已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已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出具《跨。ㄊ校┻w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附件3),告知納稅人在遷入地承繼、延續享受的相關資質權益等信息,以及在規定時限內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經納稅人確認后,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有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
          (二)優化遷入流程。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收到納稅人信息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主管稅務科所分配、稅(費)種認定并提醒納稅人在遷入地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三)明確有關事項。納稅人下列信息在遷入地承繼:納稅人基礎登記、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辦稅人員實名采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即征即退資格、出口退(免)稅備案、已產生的納稅信用評價等信息。
          納稅人遷移前預繳稅款,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尚未彌補的虧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彌補;尚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遷入地繼續按規定抵扣,無需申請開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遷移前后業務的辦理可參照《跨。ㄊ校┻w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
          三、優化稅源管理職責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本地稅源特點優化分級管理職責,提升稅收風險分析、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稅收風險管理等復雜事項管理層級,壓實市、縣稅務機關日常管理責任。已提升至省、市稅務機關管理的復雜涉稅事項,原則上不再推送下級稅務機關處理。
          四、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業務協同
          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撤銷設立登記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統自動進行數據標識。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未在稅務部門辦理清稅且處于正常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通知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逾期不辦理的,可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但在核心征管系統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為非正常戶注銷狀態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直接進行稅務注銷。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的,及時向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報告。
          附件:1.市場主體自動同步變更登記信息數據項(略)
          2.跨。ㄊ校┻w移涉稅事項報告表(略)
          3.跨。ㄊ校┻w移稅收征管信息確認表(略)
          4.跨。ㄊ校┻w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12月29日

          跨。ㄊ校┻w移相關事項辦理指引(附件4)
          一、遷移前事項辦理指引
          (一)納稅人申請遷移前,應當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結住所變更登記,結清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繳銷發票和稅控設備,并且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不存在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結遷出手續;若不符合條件,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納稅人可一次性獲知原因及需補正的內容。
          (二)在增值稅申報期內遷移的,納稅人需要在遷出地辦結當期增值稅申報。
          (三)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內遷移的,納稅人需要在遷出地辦結當期預繳申報;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遷移的,需在遷出地辦結上一年度匯算清繳。涉及退(補)稅的,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四)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期內遷移的,納稅人需在遷出地辦結當期扣繳申報及經營所得預繳申報。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期內遷移的,需在遷出地辦結上一年度匯算清繳。涉及退(補)稅的,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五)出口企業申請跨。ㄊ校┻w移的,應按照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的流程辦理出口退(免)稅清算。清算完成后,稅務機關將遷移納稅人出口退(免)稅備案信息的撤回狀態設置為“遷出”。
          二、遷移后事項辦理指引
          (一)納稅人應在遷移當期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向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存款賬戶賬號,簽訂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
          (二)總、分機構發生跨。ㄊ校┻w移的,應在遷移后變更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備案。
          (三)納稅人在判斷銷售額是否超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時,對遷移前后的銷售額應連續計算。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四)納稅人在遷出地尚未勾選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信息可在遷入地勾選抵扣,納稅人在遷出地已開具但尚未申報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應在遷入地申報。
          (五)符合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的遷移納稅人,按規定向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人在遷出地已辦理完畢的留抵退稅業務,遷移后發生繳回的,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六)納稅人在遷入地辦理遷移年度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產生的退(補)稅,由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入庫、退庫。
          (七)納稅人在遷出地已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業務,遷移后需辦理退(補)稅等事項的,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繼續辦理。納稅人在遷移前已發生的出口業務尚未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由遷入地稅務機關受理并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遷出前已暫扣的出口退(免)稅稅款,后續需要解除的,在遷出地稅務機關解除暫扣出口退(免)稅稅款,繼續辦理出口退(免)稅核準和退庫;已申報退稅的出口報關單發生退運,由遷出地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納稅人在遷移前開具的出口退稅證明,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證明作廢和出口退稅證明補打。
          遷移納稅人在遷入地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新備案出口企業進行管理,開展首次申報實地核查。
          對于納稅人在遷出地已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業務,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稅稅款的,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追回已出口退(免)稅稅款。
          (八)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在遷出地已入庫的稅款,遷移后申請退稅的,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退庫。
          納稅人更正遷移前納稅申報涉及退(補)稅的,由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九)納稅人按規定需要進行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和修復的,向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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